联合体单位可以提异议吗-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5-09-15 合同纠纷

联合体单位是否可以提异议,需分情况讨论:

  1.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联合体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或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共同提出。这意味着,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联合体单位不能单独提出质疑或异议,必须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共同提出。
  2. 其他招投标活动中的联合体单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对于非政府采购的其他招投标活动,联合体成员可以单独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体单位有权单独就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异议。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政府采购项目与其他招投标活动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政府采购项目通常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联合体成员共同提出质疑或异议,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而其他招投标活动则可能更加灵活,允许联合体成员单独提出异议。
  • 建议:对于联合体单位而言,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应首先明确活动的性质(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并据此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联合体成员应密切沟通,共同准备质疑或异议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在其他招投标活动中,联合体成员则可根据自身情况单独提出异议,但同样需要注意异议的提出时机和方式。

可能的法律后果:

  • 若联合体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未按规定共同提出质疑或异议,可能导致其质疑或异议被视为无效,从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 若在其他招投标活动中,联合体成员单独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同样可能导致异议被驳回或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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