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答应给的福利待遇不给了,是否违法需分情况讨论:
若福利待遇已明确写入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而福利待遇(如年终奖、补充保险、住房补贴等)若被明确约定为合同内容,则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此时公司单方面取消或拒绝履行,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据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补发福利),或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若福利待遇仅通过规章制度、口头承诺或录用通知体现
- 规章制度类:若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福利待遇,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则该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公司擅自取消可能构成未按照规章制度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主张权益。
- 口头承诺或录用通知类:若公司通过口头、邮件或录用通知书承诺福利待遇,虽未写入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此类承诺可能构成要约,劳动者接受后即形成合同关系。公司反悔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劳动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如实际应得福利金额)。
例外:若公司能证明福利待遇属于“附条件”或“临时性”安排(如“根据公司效益发放”),且当前条件不满足(如经营亏损),则可能不构成违法。
若福利待遇属于法定强制范围
部分福利由法律强制规定(如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公司拒绝提供直接违反《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补发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建议行动步骤:
- 收集证据:保存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录用通知、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公司承诺的书面材料;
- 与公司协商:明确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并留存沟通记录;
- 申请劳动仲裁:若协商无果,可在1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补发福利及经济补偿;
- 投诉举报:若涉及法定福利(如社保),可向当地社保局或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提示:福利待遇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形式、约定内容及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建议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分析。若有细节需要补充,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