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签证单里建设单位签字栏建设单位意见写 以审计结算为主 这样合理合法吗-商静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合同纠纷

结论:工程量签证单里建设单位签字栏建设单位意见写“以审计结算为主”,这一表述的合理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从合同约定角度分析

  1. 合同有明确约定:

    •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签证单的结算方式需以审计结果为准,那么建设单位在签证单上写“以审计结算为主”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具有合法性。
    •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2. 合同无明确约定:

    •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工程量签证单的结算方式需以审计结果为准,那么建设单位单方面在签证单上写“以审计结算为主”可能缺乏合同依据。
    • 此时,双方应协商确定结算方式,或者按照行业惯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结算。若协商不成,可能引发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从审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分析

  1. 审计合法:

    • 如果审计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且审计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规范,那么审计结果具有合法性。
    •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是合理的。
  2. 审计不合法或不合理:

    • 如果审计机构不具有合法资质,或者审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审计程序不合法、审计依据不充分等,那么审计结果可能不具有合法性。
    • 此外,如果审计结果明显偏离市场行情或实际工程量,也可能被视为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可能缺乏合理性,甚至可能引发纠纷。

三、从实际操作和风险防范角度分析

  1. 实际操作建议:

    •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签证单的结算方式,包括是否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机构的选定、审计程序的约定等。
    •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准确地填写工程量签证单,并确保签证单的内容真实、完整。
    • 如果建设单位在签证单上写“以审计结算为主”,施工单位应谨慎对待,必要时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书面说明或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风险防范建议:

    •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应确保审计机构的合法性和审计过程的合规性,避免因审计问题引发纠纷。
    •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应密切关注审计过程和结果,如发现审计问题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与建议:工程量签证单里建设单位签字栏建设单位意见写“以审计结算为主”的合理合法性需结合合同约定、审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实际操作和风险防范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并确保审计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