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就自行离职的承诺书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若“业绩承诺书”中直接规定业绩不达标就离职,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重大变更。
- 如果这种变更未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或者劳动者签署时并非完全自愿,那么这种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 业绩不达标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即使员工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 在培训或调岗后,如果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因此,仅依据“业绩承诺书”中的条款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跳过法定的培训、调岗等环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 公司要求员工签署包含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业绩承诺书”,实际上是规避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将风险转移给了劳动者。
-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获得培训、调岗以及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 如果公司据此要求员工离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
- 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在必要时,员工还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签署任何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文件时,都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与员工协商解决劳动问题,避免采取违法手段损害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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