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试用期社保由个人全部承担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意味着,从员工入职的第一天起,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承担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通过私下约定来规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员工个人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
再者,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与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协议”,或者以多支付工资、给予补贴的形式代替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任何通过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方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均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这意味着,即使员工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试用期社保由个人全部承担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措施。如果您在试用期内遇到了用人单位要求您个人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并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改正,您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