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护人突然生病失去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出去惹了重大事对方超成死亡 谁来负责-李开月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侵权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在监护人突然生病失去监护能力,被监护人出去惹了重大事对方造成死亡,谁来负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当监护人因突发情况(如生病)暂时或永久失去监护能力时,这一职责的履行就会受到影响。

接下来,我们关注到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即监护人需要尽到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因突发情况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这一无法履行的情况与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有直接关联,那么监护人的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可以完全免除责任,因为监护人有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现在,我们具体到您的案例中。如果监护人突然生病失去监护能力,并且没有及时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导致被监护人出去惹了重大事并造成对方死亡,那么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一责任的具体程度,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监护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等。

另外,如果被监护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这些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赔偿费用可以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如果财产不足,那么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这一无法履行的情况持续存在,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个人或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问题,责任的具体承担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具体责任程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安排新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