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与包上恩新剧官宣海报 演员海报形象使用是否涉及肖像权相关义务-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

结合新闻背景,何与和包上恩主演的古装剧《窈窈有期》官宣海报中,演员海报形象的使用是否涉及肖像权相关义务,需从肖像权构成要件、合理使用情形及行业惯例与合同约定三个维度综合判断。目前公开信息未显示存在侵权行为,但若海报使用超出合理范围或违反合同约定,则可能涉及肖像权侵权。

1. 肖像权构成要件与合理使用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是自然人以面部特征、可识别形象为基础的人格权,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可识别性(形象与特定自然人直接关联)和独占性(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在影视行业宣传中,演员海报形象的使用通常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目的正当性:海报用于宣传影视作品,属于《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为新闻报道、公共利益或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目的”的合理使用情形;
  • 比例适度性:海报中演员形象的使用需与作品宣传直接相关,且未过度突出演员个人形象(如未单独截取面部特写用于非宣传目的);
  • 未造成损害:海报未歪曲演员形象或损害其名誉(如未将演员形象用于低俗、违法内容)。

结合新闻背景,《窈窈有期》官宣海报中,何与与包上恩的形象分别对应角色“萧靖西”与“任瑶期”,且海报设计突出角色特质(如“病弱腹黑”“涅槃重生”)和剧情张力(如“棋局对称构图”),符合影视宣传的合理使用标准,未超出肖像权保护的必要限度。

2. 行业惯例与合同约定

影视行业中,演员与制作方通常通过演艺合同明确肖像权使用范围。合同可能约定:

  • 授权范围:演员授权制作方在宣传物料(如海报、预告片)中使用其形象,但需限定使用期限、地域和方式;
  • 收益分配:若海报用于商业合作(如联名产品推广),演员可能享有额外收益分成;
  • 违约责任:若制作方未经许可将演员形象用于其他用途(如广告代言),需承担违约责任。

新闻背景中未提及合同细节,但根据行业惯例,官宣海报属于影视宣传的常规环节,制作方通常已获得演员授权。若合同无特殊约定,海报使用不构成侵权。

3. 潜在风险与预防措施

尽管目前无侵权迹象,但以下情形可能引发纠纷:

  • 超范围使用:如将海报用于非宣传目的(如制作周边商品销售),需经演员另行授权;
  • 形象歪曲:若海报通过剪辑、合成等方式扭曲演员形象(如将严肃角色与低俗背景结合),可能侵犯肖像权及名誉权;
  • 合同漏洞:若合同未明确授权范围,演员可能以“未授权使用”为由主张权利。

预防建议:

  • 制作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肖像权使用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
  • 演员方在签约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必要时要求补充“禁止超范围使用”条款;
  • 双方可约定“肖像使用审核权”,即海报发布前需经演员确认。

4.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此事件反映了影视行业肖像权保护的典型问题:

  • 权利边界模糊: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常因使用目的、方式不同而存在争议;
  • 合同重要性:明确的合同约定是避免纠纷的关键,行业需推动标准化合同模板的普及;
  • 公众认知提升:演员和制作方应加强法律意识,公众也需理解肖像权保护的合理性(如防止“脸替”滥用)。

若您是演员或制作方,建议根据具体合同和海报使用情况进一步评估风险;若您是观众,可关注海报是否尊重演员形象,但无需过度解读法律问题。如有具体纠纷,可提供更多细节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