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重新鉴定的条件与限制
操作建议
总结:若对方在15日内对八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省级再次鉴定;若超过15日但未满1年,需以“伤残情况变化”为由申请复查鉴定。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程序,并提前准备证据。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