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会上出示自己代加工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在广交会上出示自己代加工过的商品,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下面是详细的分析: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或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而在代加工的情况下,加工方只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商标贴附于商品上,这一行为是加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构成“使用”商标。加工方收取的是加工费,产品的所有权归委托方,由委托方对外销售,因此委托方才是真正的商标使用人。

具体分析

  1. 代加工行为的性质:

    • 代加工是一种合同行为,加工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在产品上贴附委托方提供的商标。
    • 加工方并不拥有产品的所有权,也不负责产品的销售。
  2.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3. 代加工与商标侵权的区别:

    • 代加工中,加工方没有主观故意去侵犯商标权。
    • 加工方只是按照合同要求贴附商标,并未在产品上“使用”商标进行销售或宣传。
    • 产品的所有权和销售权均归委托方,因此商标使用的责任也应由委托方承担。

结论

综上所述,在广交会上出示自己代加工过的商品,只要加工方没有超出合同范围进行销售或宣传,且没有主观故意去侵犯商标权,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当然,如果委托方本身存在商标侵权问题,那么加工方在代加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间接侵权的风险,但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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