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交会上出示自己代加工过的商品,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下面是详细的分析: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或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而在代加工的情况下,加工方只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商标贴附于商品上,这一行为是加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构成“使用”商标。加工方收取的是加工费,产品的所有权归委托方,由委托方对外销售,因此委托方才是真正的商标使用人。
具体分析
代加工行为的性质: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代加工与商标侵权的区别:
结论
综上所述,在广交会上出示自己代加工过的商品,只要加工方没有超出合同范围进行销售或宣传,且没有主观故意去侵犯商标权,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当然,如果委托方本身存在商标侵权问题,那么加工方在代加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间接侵权的风险,但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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