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出口商品国内生产,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对国内商标权的侵犯,但并非绝对。具体分析如下:
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 当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在中国境内流通而直接出口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这种使用构成核定商品的使用,即不构成对国内商标权的侵犯。这是因为商品并未在国内市场销售,因此不会对国内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况:
- 如果国内商标权人在进口国也享有有效的商标权,且出口行为对国内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如进口国委托方存在搭便车的侵权故意,或者出口商品在进口国被以侵犯商标权的方式销售),则国内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禁止出口行为,并要求侵权方支付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国内商标权人在国外是否享有商标权、是否在国外具有市场利益、国外委托方是否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侵权故意等。
因此,对于仅出口商品国内生产是否侵犯国内商标权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建议企业在出口前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和风险评估,以确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