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 被告抗辩先用权 企业字号权是否构成先用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在商标侵权中,被告抗辩先用权时,企业字号权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先用权抗辩的充分理由,但若企业字号的使用符合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主张先用权抗辩。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先用权抗辩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一条款构成了先用权抗辩的法律依据。

构成要件:

  1. 时间先后:被控侵权人的使用行为必须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2. 使用范围:被控侵权人必须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包括原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生产规模、销售区域等。
  3. 一定影响:被控侵权人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使用该商标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4. 善意使用:被控侵权人在使用商标时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该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或获得注册。

二、企业字号权与先用权抗辩的关系

企业字号权,即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对其名称所享有的专用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若主张先用权抗辩,其核心在于证明其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产生了一定影响。企业字号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商标,但若企业字号中的核心部分(如字号名称)被作为商标使用,并符合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主张先用权抗辩。

三、企业字号权主张先用权抗辩的注意事项

  1. 证明使用时间: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或字号中的核心部分作为商标使用)。
  2. 证明使用范围与影响:被告还需证明其使用行为在原有范围内,且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这可以通过销售额、市场份额、消费者认知度等方面的证据来支持。
  3. 附加区别标识:即使被告成功主张先用权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仍有权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以避免混淆和误导消费者。

四、实际案例与启示

以“微信”商标案为例,若某公司在腾讯公司申请“微信”商标之前,已经在特定商品上使用了“微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或字号中的核心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影响。当腾讯公司起诉该公司商标侵权时,该公司可以依据先用权抗辩原则进行辩护。但前提是该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符合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

总结来说,企业字号权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先用权抗辩的充分理由,但若企业字号的使用符合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主张先用权抗辩。在实际操作中,被告应充分准备证据,以证明其使用行为的时间先后、使用范围、市场影响力以及善意使用等关键要素。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