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方因工程质量鉴定花费的合理鉴定费 施工方应如何承-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建设方因工程质量鉴定花费的合理鉴定费,施工方是否承担及如何承担,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施工方存在过错
    若工程质量经鉴定确实不合格,且该不合格结果系施工方原因导致(如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等),则施工方应承担鉴定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合同无效不影响其过错责任的承担。此时,鉴定费属于因施工方过错导致的损失,应由其全额或按过错比例赔偿。

  2. 工程质量合格或不合格与施工方无关

    • 工程质量合格:若鉴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则鉴定费原则上由建设方自行承担。因合同无效后,建设方无权以工程质量为由主张权利,其主动申请鉴定属于扩大损失,应自行负责。
    • 工程质量不合格但非施工方原因:若不合格结果系设计缺陷、建设方提供材料问题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施工方无过错时,鉴定费应由责任方(如设计单位、建设方或第三方)承担,施工方无需分担。
  3. 双方均有过错时的分担规则
    若工程质量不合格系双方混合过错导致(如施工方施工不规范,同时建设方未及时验收或提供错误指令),鉴定费可能按过错比例分担。法院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判定施工方承担部分费用(如50%以下)。

实务建议:

  • 施工方在合同无效纠纷中,应主动收集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如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明等),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鉴定费。
  • 若建设方主张鉴定,施工方可要求在鉴定申请中明确费用承担方式,或通过反诉要求建设方预缴费用,降低自身风险。
  • 争议解决时,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处理,若进入诉讼程序,需充分准备工程质量证据,以影响法院对过错及费用分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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