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养子是否有继承权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养子与死者已形成合法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时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若养子与死者已通过合法程序(如民政部门登记)形成收养关系,即使死者无其他子女或亲戚,养子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若养子与死者未形成合法收养关系
若双方仅以“养子”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如未登记或不符合收养条件),则养子与死者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此时:
补充说明: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