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两个公司副总 那属于在岗职工吗-陈广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劳动纠纷

兼任两个公司副总,是否属于在岗职工,需分情况讨论:

  1. 与两个公司均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 结论:若您与两个公司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并实际在两个公司履行副总职责,那么您在这两个公司均属于在岗职工。
    • 法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您与两个公司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实际在两个公司工作,那么您就同时成为了这两个公司的在岗职工。
    • 实际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注意两个公司的劳动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工作时间、薪酬、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方面的约定,以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同时,您也需要确保自己的工作时间和精力能够满足两个公司的工作需求,避免因工作冲突而影响工作质量。
  2. 仅与一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受另一个公司委托或聘请担任副总的情况

    • 结论:若您仅与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而受另一个公司委托或聘请担任副总,但并未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您仅在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属于在岗职工,在另一个公司则不属于在岗职工,而是属于外部顾问或兼职人员。
    • 法律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您与另一个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委托或聘请关系而产生的职务关系。因此,您在该公司的身份并不属于在岗职工,而是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 实际建议:若您在这种情况下担任另一个公司的副总,建议您与该公司签订明确的委托或聘请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薪酬、工作时间、保密义务等方面的约定。同时,您也需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与第一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避免产生违约行为。

总结与进一步思考:

  • 兼任两个公司副总是否属于在岗职工,关键在于您与这两个公司是否均建立了劳动关系。若均建立劳动关系,则您在两个公司均属于在岗职工;若仅与一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受另一个公司委托或聘请担任副总,则您仅在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属于在岗职工。
  •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两个公司的具体要求,谨慎处理与两个公司的关系,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若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