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发卡行未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将被认定为不成为合同内容,即对持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 格式条款提供方(如发卡行)需在订立合同时,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需按对方要求对该类条款进行说明;
- 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无效)。
对发卡行的具体要求
- 提示义务:需通过加粗、标红、单独提示等显著方式,使持卡人注意到关键条款(如违约金、利率调整规则等);
- 说明义务: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持卡人解释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如“逾期还款将按日计收复利”的具体计算方式);
- 举证责任:若持卡人主张条款无效,发卡行需证明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提供签字确认的告知书、录音录像等证据)。
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点
- “合理方式”的认定:仅在合同末尾笼统声明“已阅读全部条款”可能不足,需结合条款位置、字体大小、是否单独签名等因素综合判断;
- “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范围:除免责条款外,还包括限制持卡人权利(如单方修改合同权)、加重持卡人义务(如高额违约金)的条款;
- 电子合同场景:若通过APP或网页签约,发卡行需通过强制阅读、弹窗提示、勾选确认等方式履行义务,否则仍可能被认定未提示。
持卡人的应对建议
- 签约前:仔细阅读合同,对不理解条款要求发卡行说明,并保留书面或录音证据;
- 争议发生后:若发卡行主张适用争议条款,可主张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要求法院认定条款无效;
- 举证技巧:可申请法院调取签约时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证明发卡行未履行义务。
总结:发卡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视为未订立,持卡人无需受其约束。但实务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发卡行是否尽到义务,建议持卡人在签约时主动要求说明,并在争议时及时咨询律师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