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好后又被返回,核心结论取决于返回的原因及双方后续行为,具体分情况说明如下:
若用人单位返回合同要求修改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劳动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若用人单位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如降低薪资、延长试用期等),你有权拒绝签署修改后的版本,并要求按原合同履行。若用人单位坚持修改且未达成一致,可能构成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自用工满1个月次日起计算,最长11个月)。
若用人单位返回合同要求补充信息
若合同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如工作内容、地点、薪资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补充非必要条款。但若补充的是法定必备条款(如原合同遗漏了“社会保险”条款),你应配合补充,否则可能影响社保缴纳等权益。若补充条款涉及违法内容(如“自愿放弃加班费”),你有权拒绝。
若用人单位返回合同后拒绝签署或拖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用人单位应在用工前或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若用人单位返回合同后拒绝签署或拖延,你有权要求其立即签署;若超过1个月未签署,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建立劳动关系。
若你因个人原因返回合同(如发现条款不利)
若你在签署后发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如薪资远低于约定、试用期违法延长),可根据《民法典》第147-151条,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申请撤销合同。但需注意:若合同已实际履行(如已入职工作),撤销权可能因“履行治愈”规则而消灭,此时需通过协商修改或解除合同。
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