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现汇要求投标保证金 怎么约定-车欣哲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合同纠纷

结论:若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能以现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可通过以下条款设计实现,需结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实务操作风险综合约定。以下是具体条款设计思路及示例:

一、条款设计核心逻辑

  1. 明确禁止现汇形式:直接列明禁止接受的保证金形式(如现金、电汇、支票等现汇类支付工具);
  2. 限定合法替代形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仅允许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汇票等非现汇形式;
  3. 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对违规使用现汇的投标人设定罚则(如没收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等);
  4. 操作流程细化:规定非现汇形式的提交方式、验证程序及退还规则。

二、具体条款示例

示例1(直接禁止型):

“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

  1. 本项目不接受现金、电汇、支票等现汇形式保证金;
  2. 投标人须以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形式提交,保函有效期应覆盖投标有效期;
  3. 违反本条规定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或没收已提交保证金。”

示例2(程序控制型):

“保证金提交要求:

  1. 形式限制:仅接受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保函受益人须为招标人;
  2. 提交方式:保函原件须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复印件装订于商务标内;
  3. 验证程序:开标时当场核验保函真实性,无法验证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4. 违规处理:以现汇形式提交的,视为未提交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

三、法律风险防控要点

  1. 合规性审查:

    • 确保禁止现汇的约定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26条”不得非法限定保证金形式”的强制性规定;
    • 允许的替代形式需符合《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如保函需载明见索即付条款)。
  2. 操作风险规避:

    • 避免使用”现金”等模糊表述,明确列明禁止的现汇具体类型(如电汇、银行本票等);
    • 对担保机构资质设定标准(如注册资本、信用评级等),防止无效担保。
  3. 争议解决条款:

    • 约定因保证金形式产生的争议由招标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 明确投标人承诺放弃对保证金条款效力的抗辩权。

四、实务建议

  1. 招标文件公示:在招标公告中单独列明保证金要求,避免投标人以”未注意条款”主张权利;
  2. 异议处理机制:设置保证金形式异议的提出期限(如开标前3日)及答复程序;
  3. 电子招标适配:若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需在系统中设置非现汇形式的提交接口及验证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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