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开具虚拟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构成虚开罪还是逃税罪-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12-31 经济纠纷

为他人开具虚拟进项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可能同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具体需根据行为模式及危害后果判断,但核心定性通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主。以下从法律定性、罪名区分、实务认定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核心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2)主观上具有故意;(3)客观上实施了虚开行为(无真实交易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等);(4)侵害客体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他人开具“虚拟进项抵扣”发票,本质是通过虚构交易或伪造凭证,为他人提供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直接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核心属性,符合虚开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即使行为人未直接骗取税款,但因发票可被用于抵扣,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潜在危害,故通常以虚开罪论处。

二、与逃税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直接性与目的性

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核心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其行为直接指向减少自身或他人应纳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本质是破坏发票管理制度,即使最终目的是逃税,但行为本身已独立构成犯罪。

实务中区分要点:

  1. 行为直接性:若行为人直接通过虚开发票减少应纳税款(如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抵扣),可能同时触犯两罪,但虚开罪因法定刑更重(最高可至无期徒刑)通常优先适用;
  2. 目的单一性:若行为人仅为他人的逃税行为提供工具(如专门为他人虚开发票),则主要定性为虚开罪,逃税行为由他人另行评价;
  3. 数额与后果:若虚开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如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引发上下游企业连锁虚开),则更倾向以虚开罪追究责任。

三、实务认定:以“虚开”为核心,兼顾逃税后果

司法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已从“形式虚开”(仅看发票真实性)转向“实质虚开”(看交易真实性及税款抵扣合法性)。即使发票形式合法(如票面信息完整),但若交易实质虚假(如无货物运输、无资金回流),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典型案例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91号指导案例“桑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为他人虚开、介绍虚开发票,即使未直接骗取税款,但因破坏发票管理制度,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若行为人虚开发票后,通过虚假申报实际逃避缴纳税款,且逃税数额达到逃税罪标准(如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可能数罪并罚,但实务中更倾向以虚开罪一罪论处(因虚开罪已吸收逃税后果)。

总结建议

  1. 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行为:需立即停止,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补缴税款,争取从轻处理;
  2. 若已面临刑事风险: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重点审查交易真实性、发票流向、税款抵扣合法性等关键证据,争取定性为“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3. 预防风险: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避免“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异常交易模式,防止被卷入虚开链条。

如有进一步细节需分析(如具体操作模式、涉案金额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