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诈骗过后及时说出真相并取得对方真正同意,是否构成诈骗,需分情况讨论,一般情况下仍可能构成诈骗既遂,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中止。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构成诈骗既遂的情形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对方遭受财产损失。在诈骗行为实施完毕后,即使行为人后续主动说出真相并取得对方真正同意,若对方已基于先前的欺骗行为处分了财产,且行为人或第三人已实际取得了财产,那么诈骗行为已经完成,构成诈骗既遂。此时,行为人后续的坦白行为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举例:甲虚构事实骗取乙的信任,使乙将10万元转账给甲。甲收到款项后,因良心发现或担心被查处,主动向乙坦白诈骗事实,并表示愿意归还钱款。但此时,甲已构成诈骗既遂,其后续的坦白和归还意愿可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但无法改变诈骗罪的成立。
二、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中止的情形
不构成犯罪:若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行为后,对方尚未产生错误认识或未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前,行为人即主动说出真相,且对方未遭受财产损失,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若对方未处分财产,则诈骗行为未完成,不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中止:在诈骗过程中,若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行为人已实施部分欺骗行为,但对方尚未完全陷入错误认识或未处分财产前,行为人主动说出真相并阻止对方处分财产,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举例:甲向乙虚构事实,意图骗取乙的财物。在乙即将转账时,甲因良心发现或担心被查处,主动向乙坦白诈骗事实,并阻止乙转账。此时,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可能免除或减轻处罚。
三、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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