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执行的 可以参照新公司法追加吗-张华建律师|法行宝
2025-12-31 公司事务

终本执行案件是否可以参照新公司法追加相关主体,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追加条件及执行程序要求。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终本执行案件的基本概念

终本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等原因,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终本执行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完全终结,而是暂时中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二、新公司法下追加相关主体的规定

新公司法(此处假设为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具体条款需参照最新法律文本)中,关于追加相关主体(如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或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为公司,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 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若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 其他情形:如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若符合相关条件,也可追加这些主体为被执行人。

三、终本执行案件参照新公司法追加相关主体的可行性

  1. 符合追加条件的:若终本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为公司,且存在上述新公司法规定的追加相关主体的情形,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则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这有助于扩大执行范围,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不符合追加条件的:若终本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虽为公司,但不存在新公司法规定的追加相关主体的情形,或虽存在但不符合追加条件(如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无抽逃出资行为等),则无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此时,需继续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等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后再恢复执行。

四、实际操作建议

  1. 详细审查案件材料:在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前,应详细审查案件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以确认是否存在新公司法规定的追加情形。

  2. 依法提出申请:若确认存在追加情形,应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3. 关注执行进展:在追加被执行人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执行进展,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联系,确保追加程序顺利进行。

  4. 考虑其他执行措施:若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受阻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可考虑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参与分配等,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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