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执行程序终结(终本执行)后,若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以实现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这些法定条件主要包括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以及特定情形下的认缴出资期限问题。
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实例说明:假设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乙原应出资100万元但仅出资50万元,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程序与操作: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等。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可能组织听证,最终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二、股东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股东抽逃出资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实例说明:丙公司股东丁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已出资的80万元转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丁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的8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程序与操作:债权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等,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实例说明:戊公司股东己在未完成出资义务时转让股权,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己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程序与操作:债权人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出资未完成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四、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
情形说明: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例说明:庚公司股东辛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辛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程序与操作: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如关联交易记录、资金往来明细等。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五、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情形说明:若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实例说明:壬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债权人可以主张壬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程序与操作: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供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证据,如工商注销登记资料等。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六、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与追加被执行人的关系
一般原则: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通常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特殊情形:然而,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即使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此规定尚存争议,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综述与建议
执行终本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项复杂的法律行为,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也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若您面临此类情况,建议详细梳理股东的行为及公司的财务状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帮助,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