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举证的事实有哪些-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5-12-31 行政纠纷

在诉讼中,免于举证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解释:这些是基于科学研究和普遍认知所确定的事实,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例如,万有引力定律、勾股定理等,它们的真实性是公认的,因此无需通过证据来证明。
    • 示例:在一起因物体坠落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无需证明物体在重力作用下会下落这一自然规律。
  2. 众所周知的事实

    • 解释: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普遍知晓的事实。这种事实由于其广泛的社会认知度,不需要当事人再行举证。但需注意,若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且足以反驳,则不能作为免证事实。
    • 示例:在某个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对当地造成的影响,在该地区的相关诉讼中,可视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一些广为人知的历史事件(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间、主要参战国等),在涉及相关历史背景的案件中也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解释:法律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经验法则,对某些事实作出推定规定。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即可依法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但前提事实仍需举证。
    • 示例:《民法典》中关于失踪人宣告死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推定该自然人已经死亡,而无需提供其实际死亡的直接证据。
  4.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解释:这是基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常识和经验,从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一种方式。但此类事实也可被相反证据反驳。
    • 示例:在某起交通事故中,发现一辆汽车的刹车痕迹很长,且车辆损坏严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该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较快。
  5.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解释: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其所确认的事实在后续的相关诉讼中具有既判力,当事人无需再次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示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了生效裁决,确认了双方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如果之后甲公司或乙公司就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当事人无需再对这些事实进行举证。
  6.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解释: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其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后续的相关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无需重复举证。但这里强调的是基本事实,即对于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且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示例: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后果等基本事实。如果在后续的赔偿诉讼中,原告无需再对这些基本事实进行举证。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解释:公证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其所证明的事实一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示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在后续的借款纠纷诉讼中,该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所证明的事实(如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当事人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附加说明:

  • 在诉讼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无论是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还是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另一方当事人均无需对该事实进行举证证明。

在诉讼中,了解免于举证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如果您在诉讼中遇到相关问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