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举证情形的法律规定-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免于举证的情形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免于举证情形:

  1. 众所周知的事实:

    • 解释:这些事实是社会上一般人普遍知晓的常识,无需通过证据来证明。例如,太阳从东方升起、一年有四季等。
    • 法律依据:虽然《民事诉讼法》未直接列举,但根据诉讼原理和司法实践,众所周知的事实通常被视为无需举证的事实。
  2. 自然规律及定理:

    • 解释:自然规律和定理是科学上已经证实并被广泛接受的事实,如万有引力定律、勾股定理等,它们无需通过诉讼中的证据来证明。
    • 法律依据:同样,虽然《民事诉讼法》未直接提及,但自然规律和定理的普遍性和确定性使得它们成为免于举证的事实。
  3. 推定的事实:

    • 解释: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通过逻辑推理或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在法律上,某些推定事实被视为真实,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解释:如果某一事实已经被仲裁机构在其生效裁决中确认,那么在后续的诉讼中,该事实通常被视为已经得到证明,无需再次举证。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解释:与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类似,如果某一事实已经被人民法院在其生效裁判中确认,那么该事实在后续的诉讼中通常也被视为已经得到证明。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但需注意,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 自认的事实:

    • 解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那么该事实就被视为已经得到证明,无需进一步举证。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7. 预决的事实:

    • 解释:预决的事实通常指的是在先前诉讼中已经确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后续的诉讼中通常被视为已经得到证明,无需再次举证。但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如果后续诉讼中的当事人能够提出足够的相反证据,仍然可以推翻先前确定的事实。
    • 法律依据:虽然《民事诉讼法》未直接提及“预决的事实”,但根据诉讼原理和司法实践,预决的事实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于举证。不过,更准确的表述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的规定。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免于举证情形的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在诉讼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