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免于证明的事实-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免于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规律、定理及定律:这些是指已经为科学所证明并得到普遍承认的规律,如万有引力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这类事实因其客观存在和普遍认可性,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2. 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普遍了解的事实,如国家的名称、首都的位置、重大历史事件或社会事件等。这类事实的广泛知晓性使得其具有免证性,当事人无需再提供证据证明。但需注意,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该事实,则当事人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法律基于特定的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某一基础事实被确认后,可以据此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存在。例如,《民法典》中关于受遗赠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则视为放弃的规定。这种推定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了诉讼效率。

  4.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法官可以依据案件中已经查明的事实,结合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常识和经验,来推断出另一个相关事实的存在。这种推定方式依赖于法官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能力,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反证来推翻。

  5.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对后续的民事诉讼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无需再次对该事实进行举证,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则当事人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6.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其所确认的事实在后续的相关民事诉讼中具有预决效力。当事人无需再次对该事实进行举证,同样地,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则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于已经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证明,但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则当事人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涵盖了自然规律、定理及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及已为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有效公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这些规定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证明负担,同时确保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