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具体分析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若劳动者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此项待遇通常已领取或仍可主张(具体取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与程序)。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四级伤残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仍可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部分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四级伤残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需注意,此待遇并非全国统一规定,具体标准需结合当地政策。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等),则通常不享受此待遇,且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工伤四级职工一般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非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
其他待遇:包括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复发治疗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项目支付。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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