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涉及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以下是具体规定及解读:
协商解除(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
- 在试用期内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劳动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