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几条-张娥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具体来说:

  1. 协商解除:

    •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单方解除:

    •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相关程序。

此外,还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相关规定,分布在第四十二条等条款中。如果你在具体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或者对某些条款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