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调人员原单位不发绩效可以在抽调单位发放吗-孟凡永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劳动纠纷

结论:能否在抽调单位发放绩效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抽调协议约定、抽调单位规章制度及原单位与抽调单位间的协商结果,以下为具体分析:

  1. 若抽调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若原单位、抽调单位与被抽调人员三方签订的抽调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绩效发放主体(如“绩效由抽调单位根据其考核结果发放”),或约定了“原单位不再发放抽调期间绩效”,则抽调单位可依据协议发放绩效。此时需注意:

    • 协议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协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认定无效;
    • 若协议仅约定“抽调期间原单位绩效暂停发放”,但未明确由抽调单位发放,则抽调单位无直接发放义务,需进一步协商补充约定。
  2. 若抽调单位规章制度允许
    若抽调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抽调人员可参与本单位绩效考核并享受相应绩效”,且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告知劳动者,则抽调单位可依据制度发放绩效。此时需注意:

    • 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仅因抽调身份降低绩效标准”可能涉嫌歧视);
    • 若原单位与抽调单位对绩效发放有冲突性约定(如原单位要求“抽调期间绩效归原单位”),需以三方协议优先,无协议时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单位(抽调单位)为发放主体更合理。
  3. 若原单位与抽调单位协商一致
    即使无书面协议,若原单位与抽调单位通过口头或补充协议形式达成一致(如“抽调期间绩效由抽调单位代发,原单位不再重复发放”),且劳动者知情并同意,则抽调单位可发放绩效。此时需注意:

    • 协商结果需以书面形式固定(如邮件、会议纪要),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 若劳动者对协商结果有异议(如“未同意绩效由抽调单位发放”),则原单位仍需承担发放义务,抽调单位无权单方面发放。

补充建议:

  • 对被抽调人员:建议要求原单位与抽调单位出具书面绩效发放说明,明确发放主体、标准及时间,避免权益受损;
  • 对原单位:若需保留绩效发放权,应在抽调协议中明确约定“抽调期间绩效由原单位根据抽调单位考核结果发放”,并约定抽调单位配合提供考核材料的义务;
  • 对抽调单位:若拟发放绩效,需确保制度合法、协议有效,并提前与原单位沟通,避免因“重复发放”引发纠纷。

如有具体协议或制度文本需审核,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