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保险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主张返还。以下分情况具体说明:
若劳动合同约定保险费由劳动者承担,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若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全部或部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劳动者已缴纳的该部分费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保险费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缴纳,该约定无效,劳动者可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若劳动合同约定保险费由劳动者承担,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若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由劳动者承担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约定。撤销后,劳动者已缴纳的保险费,可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例如,用人单位以不签订该合同就不录用劳动者为由,胁迫劳动者签订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全部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撤销该约定并要求返还已缴纳费用。
若劳动合同约定保险费由劳动者承担,且该约定合法有效,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即使劳动合同约定保险费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此时,劳动者已自行缴纳的保险费,若符合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承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可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部分。
若劳动合同约定保险费由劳动者承担,且该约定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认为约定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劳动合同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全部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负担过重,显失公平,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该约定并要求返还已缴纳的费用。但实践中,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较为严格,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建议:若您遇到劳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相关问题,可先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分析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情况为您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