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针对“假合同真用工”的情形,劳动者通常可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赔偿金(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具体赔偿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假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如合同内容违法、签订时存在欺诈等),但实际存在用工关系,则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签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主张自用工满一个月起的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
示例:若劳动者入职3个月后发现合同无效,可主张第2、3个月的工资差额。
社保补缴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仍需为劳动者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劳动者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其他可能的赔偿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或证据收集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