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收取保底水费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该条款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若水费收取标准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范畴,供水单位擅自设定保底水费,即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构成了对第十二条的违反。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该条款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以及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擅自收取保底水费,若未在供水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未经用户同意,可能被视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变相提高水费价格,从而违反了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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