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其抗辩按份承担的请求一般不能得到支持。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在责任承担上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享有选择权。
二、按份承担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冲突
按份承担责任通常指的是多个责任人按照各自的比例或份额来承担责任。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与债务人的责任紧密相连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因此,当担保人主张按份承担责任时,这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性质是相冲突的。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担保人主张按份承担责任,法院通常会根据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性质进行审查。除非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条款,并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担保人的按份承担请求。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保障,如果允许担保人按份承担责任,那么将可能削弱这种保障效果。
四、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多个担保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内部约定,约定了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并且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之间可能可以按照约定来承担按份责任。但是,这种按份责任仅限于担保人之间,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仍然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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