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两个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的管辖地时,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来进行。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一般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主要遵循地域管辖原则,即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这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所在地。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通常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地,因为这更贴近争议发生的实际地点,便于调查取证和保护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所在地:这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或者劳动者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时,该地点即成为管辖地。
二、特殊情况下的管辖地确定
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
- 若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在不同地点工作,且各工作地点均与争议事项相关,则任一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可作为管辖地。
- 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其一申请仲裁,但需确保该地点与争议有直接关联。
劳务派遣用工:
- 在劳务派遣中,若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点,劳动者可在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或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中选择申请仲裁。
- 若双方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不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 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 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时,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如认为仍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存在管辖争议,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 适用于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况,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 也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人员变动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由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与处理
-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 仲裁委员会收到异议后应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并继续审理案件。
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及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不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的处理原则。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进一步细化了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及移送程序。
综上所述,确定两个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的管辖地需综合考虑地域管辖原则、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以及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的程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仔细核对自己的劳动合同和实际工作情况,以确保选择正确的仲裁机构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