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的案件,法院是可以出具调解书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调解书出具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法院是可以出具调解书的。
二、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特殊性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是因为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形,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从而需要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与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能够就债务的承担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是可以根据该协议出具调解书的。
三、调解书出具的条件与限制
四、调解书出具后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总结来说,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且该协议符合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条件和要求,法院是可以出具调解书的。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