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在特定情形下,结算的工程款必须优先用于结算农民工工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强制性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若工程款中包含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或工资保证金,则这部分资金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具有法律强制性。
合同约定与优先权冲突
若工程款支付条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存在冲突(例如合同约定工程款需先支付材料款或设备款),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精神,农民工工资支付优先于工程款其他用途。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司法实践中也会倾向于保护农民工生存权,要求优先支付工资。
破产清算中的特殊保护
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农民工工资属于优先清偿的破产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担保债权)。此时,工程款中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部分需优先从破产财产中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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