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时间的计算需根据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情况及双方约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劳动关系主体未发生实质变更
若个人聘用期间与公司成立后的工作内容、岗位、管理方式等均保持连续性,且双方明确约定原个人聘用期间计入公司工龄(例如通过书面协议、补充合同等形式确认),则雇佣时间可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此处“原用人单位”可扩展理解为实际用工主体(包括个人用工阶段)。
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实质变更且无明确约定
若公司成立后,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调整岗位或薪酬结构,且未就原个人聘用期间工龄作出书面保留约定,则雇佣时间通常从公司成立并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重新计算。
风险提示:若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单方面否定原工龄,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主张权益。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例细节(如聘用协议内容、公司成立时间、岗位变动情况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材料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