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期满后经鉴定存在未解决的质量问题 要求返还质保金可以支持吗-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合同纠纷

工程质保期满后经鉴定存在未解决的质量问题,要求返还质保金能否支持需分情况讨论:

  1. 质保金的功能与目的
    质保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工程在质保期内符合质量要求。若质保期内未发现质量问题,或已修复且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约返还质保金。但若质保期满后经鉴定仍存在未解决的隐蔽质量问题,需结合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2. 合同条款的优先性

    • 若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现质量问题均返还质保金”:发包方可能需按约返还,但承包方仍需对质量问题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如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 若合同约定“质保金返还以质量合格为前提”:即使质保期满,若鉴定显示质量问题未解决,发包方有权拒绝返还,并可要求承包方修复或赔偿损失。
  3. 法律规定的适用

    • 《民法典》第79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若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且未解决,即使质保期满,承包方仍需承担修复责任,发包方可据此主张暂扣或扣除质保金。
  4. 鉴定报告的效力

    • 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明确,且质量问题与承包方施工直接相关,发包方有权以鉴定报告为依据拒绝返还质保金或要求赔偿。
    • 若鉴定显示质量问题由第三方原因(如设计缺陷、材料供应)或不可抗力导致,需进一步分析责任主体,质保金返还可能不受影响。
  5. 实务建议

    • 发包方: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返还条件(如“质量验收合格后返还”),并约定质保期满后发现隐蔽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如延长保修期、扣除质保金等)。
    • 承包方:在质保期内积极履行修复义务,保留修复记录;质保期满后,若发包方以质量问题拒付质保金,可要求其提供证据,并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权利。

总结:质保期满后发现未解决的质量问题,能否要求返还质保金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鉴定结论综合判断。若质量问题属承包方责任且未解决,发包方有权拒绝返还或要求赔偿;反之,若质量问题非承包方责任或已修复,发包方应返还质保金。建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