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中不包含加班工资。以下是从多个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
法律性质与立法目的
双倍工资的立法初衷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旨在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其性质更偏向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额外对价。加班工资则是对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付出劳动的一种补偿,它基于劳动者实际加班的事实而产生,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无直接关联。因此,从立法目的和法律性质上看,双倍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的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是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来确定。这里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例如,若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3000元,加班工资1000元,奖金1000元),在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应以基本工资3000元或月工资中不含加班费的部分作为计算基数,而不包含加班工资1000元。
工资总额与双倍工资的关系
虽然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但双倍工资作为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特定惩罚,其计算依据应严格限定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将加班工资纳入双倍工资计算范围,可能会偏离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本意,即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非补偿劳动者的所有劳动收入。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是将劳动者正常出勤情况下应得的工资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依据,不将加班费纳入其中。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设立双倍工资制度的初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明确规定,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并排除了加班费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收入。
实际应用与指导意义
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但需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方法,避免将加班费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收入纳入其中。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中不包含加班工资。这一结论既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和计算基数的规定,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如果您在劳动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