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缴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的假币收缴或鉴定行为有异议时,应在收到相关凭证或鉴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下是详细解释和具体操作建议:
一、对收缴行为的异议
若被收缴人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缴行为存在不当,例如误收了真币或收缴程序存在瑕疵,应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该凭证向作出收缴决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这是为了及时纠正可能的错误,保护被收缴人的财产权益。
二、对鉴定结果的异议
当被收缴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同样有权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此时,应携带原《货币真伪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向鉴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通常是更高一级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这一步骤确保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异议申请的具体操作
四、后续法律救济途径
如果经过上述异议程序后,被收缴人仍对处理结果不满,他们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为被收缴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救济渠道,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最终保障。
五、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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