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公司与供应商存在股东关系 需要回避吗-封建国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若与供应商存在股东关系,属于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一、股东关系属于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都应当回避。股东关系显然属于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因为股东在供应商公司中拥有股份,可能因公司的经营状况而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判断。因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股东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未回避的法律责任

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股东关系而未回避,将依法承担多重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 行政责任:

    •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金额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确定。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情节严重的,评审专家将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 评审意见无效: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所给出的评审意见将被视为无效,采购活动需重新进行评审。
    • 不得获取评审费:违规评审专家不得获取本次评审的任何费用,以确保公共资金不被滥用。
  2. 民事责任:

    • 民事赔偿责任:若评审专家的未回避行为导致其他供应商失去公平竞争机会、采购人遭受经济损失或采购项目质量不达标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评审专家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 刑事责任:

    • 追究刑事责任:若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通过未回避行为操纵评审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且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4. 附加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若评审专家因未回避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如贿赂等,其违法所得将被依法没收,进一步体现法律的惩罚性。

三、建议与提醒

  • 主动回避: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前,应仔细审查自己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包括股东关系等,若存在则应主动回避,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遵守法律法规: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及时咨询:若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是否需要回避有疑问,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作为封建国律师,我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公司事务领域,若您在政府采购或其他公司法务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