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中,第二次报价后合同价格的确定需遵循以下核心规则,我将分情况说明:
以最终有效报价为基准
若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且符合实质性要求,采购人通常直接以该报价作为合同价格。例如:某项目预算100万元,供应商A最终报价95万元且技术方案达标,则合同价即为95万元。
多轮磋商下的价格修正规则
若磋商文件明确允许”价格修正”(如算术错误修正),需按以下步骤处理:
- 修正报价中的计算错误(如单价×数量≠总价)
- 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价格
- 以确认后的价格作为合同价
案例:供应商B报价总价100万元,但单价汇总为98万元,经修正后供应商确认总价为98万元,则合同价按98万元执行。
- 综合评分法下的价格确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需先完成所有供应商的评分排序:
- 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与排名第一的候选人谈判确定最终价格(若其报价合理)
- 若第一候选人放弃,依次与后续候选人谈判
关键点:此时合同价可能因谈判产生微调,但不得超过最终报价。
- 特殊情形处理
- 报价低于成本价: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可能被要求提供成本说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 报价相同处理:若两家供应商最终报价相同,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优先顺序(如技术方案、业绩等)确定中标人,合同价仍按共同报价执行。
实务建议:
- 供应商在第二次报价前应仔细核算成本,避免因报价过低被否决
- 采购人需在磋商文件中明确价格修正规则和谈判程序
- 双方均应保留完整的报价文件和磋商记录作为合同依据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项目中的价格确定问题,可直接提供项目细节,我将结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