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高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2-15 合同纠纷

协议管辖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格式条款定义时,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若协议管辖条款具备以下特征,则属于格式条款:

  1. 预先拟定且重复使用: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且在多份合同中重复使用,未针对每份合同进行个别协商。例如,网络购物平台在用户协议中统一约定“所有争议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即属于格式条款。
  2. 未与对方协商:在订立合同时,对方无法对管辖条款进行修改或提出异议,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整个合同。例如,消费者在注册电商平台账号时,只能点击“同意”用户协议,无法对管辖条款进行协商。

二、协议管辖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定义时,不属于格式条款

若协议管辖条款具备以下特征,则不属于格式条款:

  1. 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条款是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确定的,而非一方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例如,甲乙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共同协商确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即不属于格式条款。
  2. 未重复使用:条款是针对特定合同或特定交易而拟定,未在其他合同中重复使用。例如,甲乙双方在签订一份特定项目的合作合同时,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仅针对该特定项目,未在其他合同中重复使用,因此不属于格式条款。

三、协议管辖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时的有效性判断

若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有效性需根据以下标准判断:

  1. 提示和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以显著、适当的方式(如加粗、变色等)提醒相对方注意管辖协议条款,并应相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若未履行此义务,相对方可主张管辖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例如,网络购物平台在用户协议中隐藏管辖条款,且未通过弹窗等方式提醒用户,该条款可能因未尽提示义务而被认定无效。
  2. 非排除法定管辖:管辖协议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格式条款中约定其他法院管辖的无效。
  3. 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协议内容需符合公平原则,若存在明显加重一方责任、限制权利或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某公司格式合同中约定“所有争议均由本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但该公司注册地在偏远地区,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畸高,此类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4.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否则自始无效。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留存: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合同条款未突出显示、无签字确认记录等。
  2. 司法审查标准:法院会结合条款位置、字体大小、颜色对比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尽到提示义务,仅以“已提供合同文本”为由难以获得支持。

总结来说,协议管辖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需根据其是否预先拟定、是否重复使用、是否与对方协商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属于格式条款,其有效性需根据提示说明义务、非排除法定管辖、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标准进行判断。如有具体合同或案件需要分析,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