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的条件及计发方式,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职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来具体确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享受一次性离职费的基本条件
一次性离职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针对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享受退休待遇时,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在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若获准出境定居,并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会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来区别对待。
二、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处理:
- 对于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同时,会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一次性离职费的支付:
- 对于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仍需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三、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
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用人单位需继续按照上述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的规定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四、一次性离职费的具体计发标准
- 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 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发给本人的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五、不同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计发基数
- 机关单位职工: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和岗位津补贴为计发基数。
- 事业单位职工: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加按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和岗位津补贴为计发基数。
- 企业单位职工:以不低于本人离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0%计发,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200%的,按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40%的按40%计发。
-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计发基数参照企业单位的具体做法。
综上所述,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的条件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获准出境定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以及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在计发一次性离职费时,会根据职工的连续工龄、标准工资以及所在单位的类型来确定具体的支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