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可以拿之前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吗-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行政纠纷

在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一般不可以直接拿之前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来使用。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原则角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合法性存在瑕疵。根据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允许行政机关使用违法程序收集的证据,那么就相当于变相鼓励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这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悖。例如,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或者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这样收集到的证据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证据,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不能直接使用。

从证据规则角度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有着严格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或者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等,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些规定体现了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要求。行政机关之前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很可能属于上述不被采纳的证据类型。比如,行政机关为了获取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让当事人作出陈述,这样的陈述就不能作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从特殊情况角度

虽然一般情况下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使用,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行政机关能够证明其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真实性,那么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经过一定的程序补正或者说明,有可能被采纳。不过,这种情况的认定非常严格,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例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虽然程序上存在一些小的瑕疵,比如没有及时制作笔录,但该证据的内容真实可靠,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同时行政机关能够说明没有及时制作笔录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该证据有可能被考虑使用,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

给你的建议:如果行政机关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使用了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你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对该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作出判断。如果你遇到了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