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我给出以下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详细分析:
法律条款解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或特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
- 尽管法律有上述规定,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主动提出希望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应当主动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并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实际案例:
- 例如,某员工与某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并终止了劳动合同。最终,该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公司被裁决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需要,可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主动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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