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纠纷性质既可能是承包合同纠纷,也可能涉及其他纠纷类型,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 若合同本身效力无争议,仅围绕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此时纠纷性质通常认定为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质上是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即便承包主体不是本村村民,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未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未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等),合同有效。在此前提下,若因承包方未按约定支付承包费、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等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就属于承包合同纠纷范畴。例如,非本村村民承包了某村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因承包方拖欠承包费,发包方起诉要求支付,此纠纷就是承包合同纠纷。
- 若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且争议焦点与主体资格相关:可能不仅涉及承包合同纠纷,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一般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承包方原则上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也有例外情况,如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若非本村村民承包土地不符合这些例外情形,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若一方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权利,纠纷就不仅涉及合同履行问题,还涉及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可能同时涉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相关内容。例如,非本村村民未经合法程序承包了某村基本农田,后因政策调整,发包方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收回土地,此纠纷就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及后续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