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纠纷核心定性需结合合同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可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也可能属于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具体分析如下:
若纠纷围绕合同条款履行展开,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若农户与外村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了土地用途、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条款,且纠纷焦点为租金拖欠、土地用途违约(如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等合同履行问题,则应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此类纠纷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流转程序、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定。
若纠纷涉及土地经营权权属争议或侵权行为,则可能属于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若外村人未通过合法流转程序取得土地经营权(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报发包方备案),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土地(如破坏土地耕作层、永久性建设),导致农户作为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则可能构成侵权纠纷。此时需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财产权保护的规定,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关于“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条款进行认定。
实务建议: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可直接向我提供合同文本、纠纷发生经过等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