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投标人两家存在董事和高管为同一人,但不存在管理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废标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看是否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文件有明确限制性规定”这两种情形。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若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可以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六)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董事和高管为同一人的情况,但如果两家投标人因董事和高管为同一人而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协同投标、联合行动等行为,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法律后果:一旦认定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废标。
二、若不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但招标文件有明确限制性规定,也可以废标
如果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如“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董事、高管等关键人员重叠的情况”,或者对投标人的独立性有明确要求,那么即使两家投标人不存在管理关系,但因董事和高管为同一人而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也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废标处理。
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废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的约定,而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招标人在废标时需确保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并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三、若既不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文件也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则一般不能废标
如果两家投标人虽然存在董事和高管为同一人的情况,但不存在管理关系,且未违反招标文件的任何规定,也未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那么招标人一般不能仅凭此理由进行废标。
建议: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应继续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和定标工作。如果招标人认为这种情况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或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可以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评估其是否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总结: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招标人应仔细审查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废标的决定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同时,投标人也应密切关注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自己的投标行为符合相关要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