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投标当场作废一个可以吗-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公司事务

核心结论:关联企业投标时当场作废其中一个企业的投标,是否可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关联企业间存在法律禁止的关联关系且未提前披露,当场作废其中一个投标可能合法但需谨慎操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关联企业未提前披露关联关系,招标方有权在评标阶段发现后作废其投标(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留存证据)。但“当场作废”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如开标现场异议处理流程),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2. 若关联企业已依法披露关联关系且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分标段投标,当场作废单个投标可能不合法
    若关联企业已按《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要求披露关联关系,且招标文件未禁止其参与投标(如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分标段投标),招标方无权仅因关联关系作废投标。此时若强行作废,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关联企业可依法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3. 操作建议:招标方应严格按程序处理,投标方需主动核查关联关系

    • 招标方:开标前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核查投标人关联关系;发现关联投标时,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按异议处理流程(如暂停开标、要求投标人澄清)后作废,避免“当场”随意操作。
    • 投标方:参与投标前需自查关联关系(如股东、高管交叉任职情况),若存在关联应主动披露;若被错误作废投标,可要求招标方出具书面理由并保留申诉权利。

总结:关联企业投标能否当场作废,关键看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招标文件程序。建议招标方依法依规处理,投标方提前自查关联关系,避免纠纷。如有具体案例或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