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做伤残鉴定不能直接推翻工伤鉴定,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影响工伤待遇的认定或调整。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的法律性质与目的不同
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医学技术性评定,其结论直接用于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而伤残鉴定通常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对人身损害导致的伤残等级进行的评定,多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案件。二者在鉴定主体、标准、程序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差异,因此单纯的伤残鉴定结论不能直接否定或推翻工伤鉴定结论。
公司要求伤残鉴定的可能目的与法律后果
若公司要求员工进行伤残鉴定,可能出于以下目的:
工伤鉴定结论被推翻的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此外,若工伤认定被撤销(如因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亦失去基础。但上述情形均需通过法定程序实现,而非由公司单方面要求的伤残鉴定直接推翻。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问题。